通知公告

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生素质测评成绩考核条例

发布日期:2025-08-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鼓励学生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并对大学生所作成绩予以肯定,根据河财政学【2017】30号文件《太阳成集团tyc122ccvip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太阳成集团tyc122ccvip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手册(2018 年11月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和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构成。学业成绩包括必修课和学业拓展成绩两部分,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采取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0%+基础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素质测评成绩*10%

第三条  学业成绩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以参评课程平均成绩作为衡量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参评课程平均成绩=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Ʃ课程学分

第四条  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定综合及单项奖励的直接依据,作为年度评优、评先、 评奖学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党员组织发展和毕业优先推荐工作的主要依据,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素质测评方式遵循定量与定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基础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及日常行为综合表现,满分为300 分,该项测评采用“记实”的方式施行,从满分300开始逐渐扣除。

第七条  发展素质测评旨在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组织能力等方面的表现,以学生实际参与的各类活动情况及所获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采取“记实”累加的方法获得,该项满分为300分,从0分开始逐渐累加。

第八条  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长:时从庚

成员:李浩、段晓俊、学生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宣传中心主任、党务中心主任、团总支综评部部长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结工作于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在每学年6月份进行。学年测评的起止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7月。毕业班学生测评时间截止到次年5月。

第十条  测评工作分个人总结和日常记录、综合排序、审查公示三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总结和日常记录:学生按照素质测评内容要求,每学年进行个人总结,提交院系测评工作实施小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表

现及相关证明进行原始记实材料收集、记录、计分,每月向学生公布,学年末同时结合个人总结公布学年素质测评成绩,接受学生监督;

(二)综合排序:院系测评工作实施小组计算学生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审查公示:素质测评结果报院系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无误后公示3 日。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系团总支综评部提出复核申请。院系团总支综评部应在3日内请示院系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复核结论。素质测评结果无异议后,院系将结果报学生处审查、备案。

第二章  基础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一条  基础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及日常行为综合

表现,满分为300 分,该项测评采用“记实”的方式施行,只扣不加。

第一节记实测评

第十二条  “记实”为贯穿全学年的量化评价,需记实的行为包括思想政治、遵纪守法、学习表现、文明卫生、诚实守信、集体活动等方面,满分300分,只扣不加。

一、思想政治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应当积极参加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等。

二、遵纪守法:学生应当增强法纪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宣传和校规校纪教育活动

等。

三、学习表现: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按要求完成学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四、文明卫生: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具有良好文明素质;应当文明上网、文明就寝、文明就餐、文明离校,树立大学生良好形象;应当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好个人和集体卫生等。

五、诚实守信: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严谨求实;应当诚信、严谨治学,不弄虚作假;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提供个人或家庭真实信息。

六、集体活动: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团队精神;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等。

第十三条  参与反党反社会活动的,扣除全部基础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四条  参加相关党务活动(包括党课培训、党员支部大会、上交、填写、领取材料等),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场的每次扣1分,未向辅导员请假不到场(超过10 分钟视为不到场)的每次扣2分,参加活动期间有扰乱活动纪律行为的,每次扣4分。

第十五条  参加党课培训结业考试,入党申请人结业考试未合格者每次扣2 分;入党积极分子结业考试未合格者每次扣4分;发展对象结业考试未合格者每次扣6分;党员结业考试未合格者每次扣8分;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每次扣4分。

第十六条  未按时上缴党费者,每次扣4分,不缴党费者,每次扣6分。

第十七条  未认真完成党组织安排的,根据《学生党员目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视情况每次扣2-10分。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项由学生党务中心工作人员和辅导员共同测评,每月汇总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返校中,未事先书面请假批转,无故延迟返校或不返校的,一经查出,延迟一天返校扣综评分5分,按延迟返校天数累加扣分,学期累计扣分上限为20分。

第二十条  本院学生在寝室或教室内违反用电操作规程,私接电源接口,私拉扯电线,发现存放高功率电器或其它违规电器者,查到一次视情况扣10-20 分。

第二十一条  本院学生如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扣10 分,同时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本院宿舍检查中恶意拒检的寝室,该寝室长视为失职扣10分,寝室其它人员每人扣6分。

第二十三条  本院学生在寝室乱扔烟头者,扣5分,情节严重者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外宿(未办理外宿登记手续而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一经发现,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和纪律,因各种原因受院纪律处分者,依次按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分别

扣60分、50分、40分、30分,受院系处分一次及以上者取消其该学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院纪律卫生部工作检查中,严重违反纪律卫生条例并受到院级通报处分的学生,扣 10分。

第二十七条  不配合检查,故意与检查人员发生摩擦,经调查属实,据情况扣5-10分,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学院考勤的有关规定,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5分;旷课每人每学时扣10分;累计迟到3次者视为旷课1学时。

第二十九条  在校纪检进行课堂考勤时,迟到旷课者按照上述院纪检扣分细项进行扣分,但被校纪检进行通报批评者加扣15分。

第三十条  对老师不敬,顶撞老师或有其它影响课堂纪律行为者,据情况扣6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月请假次数超过3次者,从第4次开始每次扣5分,情况严重者扣10分。

第三十二条  纪检人员早上7:50,下午2:20进入班级关门进行点名,未进入教室的同学应在教室门口等候,上课铃声响过后仍未到达教室者记为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旷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注意自己的言行,积极维护学校、学院的荣誉,对于破坏公共设施的同学,视情况扣2-10分。

第三十四条  宿舍例行检查累计拒检两次,从第三次开始宿舍每人扣3分,例行检查期间已上报无人留宿宿舍但有人留守,一经发现扣除宿舍全体成员综评分5分。

第三十五条  每月被评为最差寝室的,寝室全员各扣综评分5分,寝室长扣6分。分包负责该寝室三检工作的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积极分子)扣2分,在每月月末,根据检查结果统计,连续两次及两次以上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寝室长扣综评分10分,宿舍其他成员扣综评分6分。分包负责该寝室三检工作的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积极分子)扣8分,

第三十六条  寝室成员在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或制造噪音者,一经举报发现,该成员扣5分,并对该同学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扣除综评分10 分,并进行全院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不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扣除基础素质测评成绩10分,受到处分的依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纪检考勤过程中发现有使用假假条或者代答到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扣8分,并进行全院通报。出现替答到情况,替答到者负连带责任,扣除综评分5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院安排的工作或活动,无故缺席者,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视情况每次扣5-10分;组织不到位的班级,视情况扣除班委负责人2-10分。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成绩

第四十条  发展素质测评成绩采取记实累加的方法获得,根据学生表现累加奖励分数,直至加至满分300分,超出部分不再作为素质拓展成绩计算。

第一节  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

第四十一条  本节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参与科研课题、参加讲座论坛、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参与创业训练实践等活动及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院学生参与校级及以上竞赛活动者每次加5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按顺序依次加30、25、20分,往后依次递减5分,优秀奖加10分。获得省市级一、二、三按顺序依次加20分,15分,10分,其余奖项往后依次递减2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者按顺序依次加10分,8分,6分,训练不加分。同一活动不重复累加,取最高分加分。

第四十三条  本院学生参与本院举行的竞赛活动每次加5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训练不加分。本院学生参加院系之间友谊赛者每次加4分,训练不加分。同一活动不重复累加,取最高分加分。

第四十四条  本院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互联网+”、“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者,以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参赛者初赛每项每人加6分。进入复赛者,每人每项加10分。获国家、

省、市、校最高奖的每人每项依次加40分、30分、20分、15 分,其余获奖按顺序依次递减4分进行加分。

第四十五条  本院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有关学术组织中,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参与科研课题,推出有效学术论文及学术成果的加20分。

第四十六条  本院学生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讲座、论坛等,每次加2分。无故缺席者,扣除综评分2分。

第四十七条  本院学生积极参与创业训练实践的,凭本学年结业证书加10 分。

第二节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第四十八条  本节主要包括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工活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及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社会实践先进实践团队:

(一)校级以上评比荣誉

获国家级“社会实践先进(优秀)实践团队”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优秀)实践团队”荣誉称号者,加15分;获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优秀)实践团队”荣誉称号者,加12分;进入校实践归来宣讲比赛的团队,其中进入第一轮宣讲比赛的团队加4分,进入第二轮宣讲比赛的团队加5分,以此类推每向上进一轮累加1分(其中团队主讲人和实践队长在原分的基础上多加2分)(以上4项加分项,同一团队均获奖时,不重复加分,按高分项计 分)。

(二)院内评比荣誉

获院“社会实践先进(优秀)团队”,即获院内实践归来团队宣讲评奖前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分别加8分、6 分、4分(其中获奖团队主讲人和实践队长在原分的基础上多加2分)

注:凡参与院系社会实践的其他未获荣誉的团队,每队每人加1分。个人自主实践不加分。

第五十条  社会实践先进实践个人:

(一)校级以上评比荣誉

获国家级“社会实践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2分;获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者,加 10分;获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者,加8 分;获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者,加6分;(以上4项加分项,同一个人均获奖时,不重复加分,按高分项计分)

(二)院内评比荣誉

获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者,加3分。

第五十一条  社会实践论文或调查报告:

(一)校级以上评比荣誉

获国家级优秀实践论文或优秀调查报告荣誉的团队,加12分,撰稿人加14分;获省级优秀实践论文或优秀调查报告荣誉的团队,加10分,撰稿人加12分;获市级优秀实践论文或优秀调查报告荣誉的团队,加8分,撰稿人加10分;获校级优秀实践论文或优秀调查报告荣誉的团队,加6分,撰稿人加8分;

(以上4项加分项,同一作品均获奖时,不重复加分,按高分计分。)

(二)院内评比荣誉

获院级优秀实践论文或优秀调查报告荣誉的团队,加3分,撰稿人加6分。

第五十二条  实践团队被媒体报道或积极参与如河南青年报等新闻媒体关于暑期社会实践的风采展示平台系列活动,获国家级荣誉获或被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实践团队每人加8分;获省级荣誉或被省级媒体报道的,实践团队每人加6分;获市级荣誉或被市级媒体报道的,实践团队每人加4 分;获区及县级荣誉或被区、县级媒体报道的,实践团队每人加2分。该项累计不超过8分。(注:若该队荣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任一荣誉,则此项不加分)

第五十三条被评为省级“优秀志愿者”的加10分/人,市级

“优秀志愿者”加8分/人,校级“优秀志愿者”加4分/人;凡受校级、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10分、6分。

第三节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

第五十四条  在校级大型晚会、院级大型晚会上参与表演节目者每人一次加3 分、二次加 5分、三次加7分、三次以上加10分,工作人员经老师核准后每人加奖励分2分。

第五十五条  凡参加校国旗班及微风合唱团训练者,视每次情况加1分,综合考勤记录,国旗班每月加分上限为8分,微风合唱团每月

加分上限为6 分。院文艺部各队月训练每次 1 分,辩论队 2 分,月满分5 分,依据训练考勤记录加分。

第五十六条  凡参与校级及以上啦啦操队、健美操队进行比赛者,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按顺序依次加30、25、20分,往后依次递减5分,五名以后名次加10分。获得省市级一、二、三等奖者,按顺序依次加25 分,20分,15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者按顺序依次加15分,12 分,10 分。

第五十七条  本院学生在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刊物上发表自己的文章分别加综评分12分,8分,6分。在院级刊物每发表一篇自己署名的学术性论文加4分、其他文学作品加2分,一切稿件必须拿出证据方可加分,加分上限为10 分。

第五十八条  广播稿凡被校广播站采用者每篇4分,递交而未被采用者加2分,采用文章学期加分总分不超过14分,未采用积分学期累计不超过6分。校级及以上运动会、艺术节等大型活动期间所投广播稿,凡被采用者每篇加3分,递交而未被采用者每篇加2分。采用稿件学期加分总分不超过14分,未采用稿件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一切稿件必须拿出清样证据且有相关印章证明,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第五十九条  在校期间获得外语类、计算机类、司法类等社会资格考试的认定的,根据具体类别、等级酌情加2-10分。

第六十条  为校级、院级文艺、体育比赛进行加班筹备的工作人员,当月可酌情加2-4 分。

第六十一条  本院学生制作宣传板和宣传海报,受到校级部门表扬者视情况加2分,学生工作推送的微信、微博质量高、反响大,点赞浏览量超过500,制作人员视情况加2-6分。

第六十二条  本院学生作为院队队员参加校级单项体育比赛者每人加5 分,第一名、第二名加15分,第三、四、五名加12分,

第六、七、八名加10 分。本院学生作为院队队员参加校级单项体育比赛者参加备赛训练满分4分,比赛获奖与赛事训练取最高分加分。

第六十三条  本院学生参加校级集体项目体育比赛者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参加比赛备赛训练满分4 分,比赛获奖与赛事训练取最高分加分。

第六十四条  本院学生参加本院举办的体育比赛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参加比赛备赛训练满分4 分,比赛获奖与赛事训练取最高分加分。

第六十五条  本院学生以班级名义参加校集体项目或体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每人加10分、8分、6分,参加比赛备赛训练满分4 分,比赛获奖与赛事训练取最高分加分。

第六十六条  本院篮球队、排球队、跆拳道队、田径队院训练满分5 分,队长6 分,依据训练考勤记录加分。篮球队、排球队参加校级比赛(小组赛)参赛人员每场加2分,获胜再加1分;进入八强每场加3分。跆拳道队员在校级品势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

第六十七条  校级院级运动会及其他体育赛事志愿者(包括场地服务人员,撰写加油稿,参加开幕式表演,参加开幕式队列)每人加2分,方阵表演获得一、二、三,四等奖的,方阵成员每人加8分、6分、4分,2分。优秀奖, 鼓励奖等按四等奖加分。(活动包括啦啦操,跆拳道及太极拳等)。球赛裁判每场加2分。

第六十八条  以班级名义参加校集体项目或体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每人加10分、8分、6分,参加比赛备赛训练满分4分,比赛获奖与赛事训练取最高分加分。

第六十九条  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获奖加分需以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另外出具证明为加分依据。

第七十条  本节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体育比赛指田径、球类、及其它体育赛事。

第四节  组织管理与技能培训

第七十一条  有重复担任学生干部者,不重复加分,择最高分加分。属于本职工作部分不再另行加分,各部门间调动学生干部工作加2分。

第七十二条  所有办公室值班,每次值班加1分,每月不超过3分。班级里调动参加活动,班委不另行加分。

第七十三条  学生积极参加校级大骨班培训的,视情况及个人表现每人加7分;校级、院级青马工程的,视情况及个人表现每人加5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干部综评积分有固定积分和考核加分两部分组成。

(一) 固定积分

职务

固定积分

院学生团总支副书记、院学生会

主席院宣传中心主任、院学生党

务中心主任、校学生团委副书记、

校级学生会主席、校级科协主席、

校科协团工委书记、校级社联主

席、校级青协主席、校级双创协

会会长、校级自管委主席、校级

文艺部团长、校级文艺部团工委

书记

18

院学生会副主席、宣传中心副主任、院学生党务中心副主任、校自管委副主席、校文艺部副团长、校广播站站长、校广播站团工委书记、校记者团团长、校记者站团工委书记、校国旗班班长、团

15

工委书记、微风合唱团团长、团

工委书记、校青协副主席、校科

协副主席


校级院级学生会及团委各部、宣

传中心及学生党务中心各部长、

校社联各部部长、校青协各部部

长、校科协各部部长、校自管委

各部部长、院青协会长,校记者

团副团长、校广播站副站长,国

旗班副班长,微风合唱团副团长、

院科协主席、院文艺部团长

12

校双创协会副主席、院青协副会长、院科协副主席

10

校级新闻台、记者站、广播站双创各部长、校青协各部副部长、校科协各部副部长、微风合唱团各部部长、国旗班各部部长、院文艺部副团长、社团社长、团支书、校级院级团总支、学生会、宣传中心各部副部长、院青协、

党务副部、院科协部长

8

社团副会长、校级院级文艺部各

6

队队长、校级院级辩论队队长、

校广播部长、校国旗班、微风合

唱团、记者团各部副部

院科协辩论队队长、社团各部部

长、各班班长、团支书


校级院级团总支、学生会、宣传中心及党务中心各部干事、校级院级文艺部各队副队长、校级院级辩论队副队长、校级院级各学生组织干事、院辩论队副队长、

队员、各班班干、党务干事、社团干事

4

寝室长(团小组组长)

2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每参加一次代表会议加2分,每提出一次合理建议并督促实施的,加4分。学生代表不设固定积分。

第七十六条  学生干部组织活动得到省级、市级、校级有关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

第七十七条  在院团总支、学生会本部门任职者积极参与其他部门活动,每人每次加2分,加分条由组织部门部长填写,并按时交由综评部。

第七十八条  学生干部因疏忽大意或不负责任未能较好完成工作的,除其他惩罚措施外,扣4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干部因疏忽大意或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导致重大失误、严重影响的,除其他惩罚措施外,视其情况严重扣6-10分。

第八十条  每学期在全校,本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团总支、学生会、宣传中心、学生党务中心、团支部、班委学生干部所在寝室被评为差寝累计达到3次以上者,学期期末扣6分。

第八十一条  每学期在全校,本院组织的考勤检查中,团总支、学生会、宣传中心、学生党务中心、班委学生干部无故早退、迟到、旷会累计达到3次或3次以上者,学期末扣10分。

第八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被评为“不满意”者扣4 分。学生干部无故旷会(包括班级会议、班委会议),缺席者每次扣2分,迟到者每次扣1分。

第八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常规工作外开展创新活动的,每次活动给工作人员加1分,学期累计不超过4分。

第五节  其他发展素质

第八十四条  学生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活动的,视情况及个人表现,每人每次加2分。学校、院系的活动观众,每次加2分。该项与其他条款重复的,不重复累加,取最高分加分。

第八十五条被评为省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班长、团支书加12分/人,班委加10分/人,同学加8分/人(依次递减1分)。被评为校级“优秀班集体”、“红旗团支部”、“最佳团活

动”、“先进团支部”等,班长、团支书加8分/人,班委加6分/人,同学加4分。被评为校级优秀社团,社团负责人加6分/人,“先进社团个人”加4 分/人。被评为省级“先进实践个人”加12分/人,市级“先进实践个人”加10 分/人,校级“先进实践个人”加5分/人;凡受校级、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10分、6分。

以上加分均需本人或相关负责人通过班级团支书递交加分条及相关证明。

第八十六条  在院纪律卫生检查中,寝室被评为优寝一次的,其成员每人加4分,寝室长6分。

第八十七条  在文明宿舍评比中获得校级“文明宿舍标兵”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8分,宿舍长加10分。获得校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6分,宿舍长加8分。获得院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4分,寝室长加6分。

第四章  测评制度

第八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

(一)当学年考试或者考察科目有一门(含一门)以上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

(二)因违纪受校批评者;

(三)因违纪受院通报批评一学年累计三次及以上者;

(四)因违纪受院纪律处分者;

(五)当学年基础素质测评成绩低于120者。

第八十九条  学生当学年在校素质测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六个等级。其中,362—400分为优秀,282—360 分为良好,200—280 分为及格,200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章  综评部工作流程

为使素质测评工作严谨有序进行,让同学们能够第一时间找到相关负责人反映 问题,使综评工作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特制定综评部工作流程如下:

一、测评实施方法

(一)测评时间

学生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一次,学年测评的起止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7月。毕业班学生测评时间截止到次年5月。

(二)加分条收缴流程

每月月初由办公室负责人发布关于综评部收缴上月加分条的相关信息(在各级事务通知群可见)。

1、团学各部门加分条与团学活动加分条:由各部负责人每月按时上交至院办综评部加分盒中(加分盒位于靠近门的第二个资料柜中),活动加分条需活动负责人、部门责任人、责任老师签字、相关印章证明,无章即无效,过期不候。

2、班级加分条与个人活动加分条:每月交给各班团支书,活动加分条需相关印章证明,无章即无效由各班团支书收齐后按时交至院办综评部加分盒中(与部门加分条放一起),过期不候。

备注:加分条应由负责人统一放入加分盒中。因个人交送或负责人交送未放入加分盒中而造成漏加等后果的,由个人承担。

二、测评核算方法

1、综评部收齐上月加分条后对学生素质测评成绩进行综合整理并核算。

2、 素质测评成绩整理后制成电子版表格由综评部存档并于各年级事务群公示,公示期为该成绩表发放之日起三日内。

3、各班打印成绩表格并让班级同学在公示后用一周内签字确认。

如对积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将问题反映给班级团支书,由各班团支书统一反映给综评部负责该年级综评工作的人员。如无异议,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各班团支书于公示期结束后交给综评部各年级负责人存档。

4、综评部在核对积分异议后,对积分失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积分表定期由综评部再次于各年级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三、学生注意事项

1、职位变动者需要及时上交职位变动表于加分盒中(需要上报标明该职位原任职人员和现任职人员的情况)。身兼多职的,若其中任一个职位卸任都需要及时上交其他职位证明,此证明由各班团支书和各部负责人签字。

2、班级成员有变动的,各班团支书需及时将变动人员信息交团总支综评部每月素质测评成绩的核对签名表原则上不允许代签,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需要标明代签人同时代签人按以手印。

3.院篮球队、排球队,文艺部各队每学期需上交成员名单,如有变动需及时上交相关证明,负责人签字,加盖院团总支章。

4.所有加分条须有负责人签字,除任职加分条外其他均需加盖院团总支章,无章即视为无效(各类加分条模板见附件)。

附则

第九十条  民商经济法学院团总支下设的综评部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2日起施行。原《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素质测评考核条例(2019)》同时废止。

第九十二条  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本制度。


                                                    共青团太阳成集团tyc122ccvip民商经济法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22年11 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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